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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司執濟字第139951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熊公司以其前承攬本公司頂埔營運總部大樓新建工程,謂有追加減工程計18,275,720 元,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華熊公司前承攬本公司座落土城頂埔之營運總部大樓興建工程,惟華熊公司表示於履約工程中有部分工程項目應屬追加工程,本公司未能依約給付,前向新北地方法院請求追加工程款19,051,132元。本公司則以該工程有部分減少履約事項而有溢領價金之情事,提起反訴請求華熊公司給付新台幣6,708,165元,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駁回華熊公司之請求,並命華熊公司給付新台幣6,708,165元。華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判決廢棄原判決,命本公司給付華熊公司16,446,337元之本息,本公司已於104年10月2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惟頃接獲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華熊公司逕執該未確定之第二審判決,提供擔保金新台幣5,482,000元後,向法院聲請假執行。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一、本件假執行估算總執行金額約為新台幣23,700千元,擬向法院提供擔保以中止假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將來勝訴判決後再向華熊公司追償之程序進行。二、本公司截至104年11月30日止個體自結數(未經會計師核閱),總資產2,530,147仟元,可運用現金及約當現金1,269,089仟元,流動負債僅為96,036仟元,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是本件假執行,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一、已委請律師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二、擬向新北地方法院提供反擔保金額16,446仟元以免假執行。三、待取得勝訴判決後時,一併向華熊公司請求賠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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